南京江北新区政务服务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应提交哪些材料?办理劳务派遣经营的许可,应提交哪些材料?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关于...
问:
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职工名册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5、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年度业务培训不少于十课时的证明

6、本单位三年以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以及有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说明

问: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的许可,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动合同文本样本、集体合同文本样本,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及购置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问: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的复印件;

3、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抢救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企业作息时间证明、工作地与受伤人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⑥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⑦属于下落不明、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属于故意犯罪的,应当提交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什么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答: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

(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问:
参保个人离境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置?
答:

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材料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问: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即用人单位未代扣代缴的应承担滞纳金责任。

问:
用人单位离职人员,如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答: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已在我市中止社会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含建立临时账户人员),可申请将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出。流程如下:

社会保险关系中止人员提供身份证等申请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退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关系中止?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用人单位提供《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若为单位最后一名参保人员,需提供地税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凭证。

问: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新职工参保?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含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用人单位提交与参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注意事项如下:

①参保时间应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相一致。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应该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如在其他统筹区当月已参保,需提供当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②办理职工参保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

③参保职工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0周岁,在本市初次参保,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问:
申请市民卡的流程需要多久?
答:

用人单位和个人初次办理市民卡周期大概为45天左右,遗失后补办市民卡周期大概为一周左右。

问:
如何申请南京市民卡?
答:

(1)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须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用人单位介绍信,提供申领人员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填写《南京市民卡单位申请书》;个人申办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薄、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提供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照片或到指定地点采集人像;

(3)申请人填写、阅读、核对《南京市民卡单位申请清单》,并签字确认。

问:
应届大学生如何申报租房补贴?
答:

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并清晰上传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海外学历认证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和租金发票。

问:
区内用人单位如何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各类招聘会?
答:

凡在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可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各类招聘会。

(1)本市各高校校园招聘会:人力资源科定期组织,提前发布,由各用人单位自行上网登记。

(2)赴外地校园招聘会:依据省、市文件要求,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3)其他招聘活动:依据省、市文件要求和区内用人单位需求,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4)招聘信息发布:用人单位盖章招聘需求,在高新区和高新区相关招聘渠道进行发布。

问:
用人单位办理员工终解劳动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答: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前往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以下简称终解备案)及停保手续。

(2)用人单位携带《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向服务中心办理终解备案申报及停保手续,花名册应按要求全部填写,备注一栏应填写员工的户籍地址(本市户口需填写XX区、外市户口需填写XX市)。

(3)服务中心对材料齐全的申报即时办结,对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问:
用人单位办理员工录用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答: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前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申报手续。

(2)用人单位,根据人员类别携带以下材料进行就业登记申报:

①填写《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本市就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外省市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或复印件)。

③应届毕业生可选择提供学历(位)证书、报到证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或复印件)。

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3)服务中心对材料齐全的就业登记申报即时办结,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问:
我是高新区某单位的员工,今年刚毕业,请问如何办理存档和落户手续?
答:

毕业生本人登录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录入基本信息并告知高新区人才中心,中心工作人员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确认接收。网上签约成功后凭《就业推荐表》原件到南京市人才市场(北京东路63号人才大厦)开具《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后回学校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如若有落户需求,需将《户口迁移证》带回南京市人才市场盖章后提交高新区人才中心办理落户。

问:
我的档案2002年起在高新区人才中心,但2003年我到广州工作,档案没有转过去,去年离开公司时,公司给了我一份封存档案,现在我想把南京的档案和广州的档案都转到新的公司,请问如何办理?
答:

您可以先归档再办理档案转出,也可以先办理转出,等档案到新的接收地之后再归档。

问:
南京的创业大赛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报名优秀项目申报呢?相关信息可以到哪里查看到呢?
答:

“赢在南京”创业大赛一年一次,报名时间一般为4-6月,具体时间请关注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http://www.njrsrc.com/ww/wwaaindex.html)上的通知;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每季度均可报名,由各区出具推荐函,报名网址同上。

问:
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中,文件中说青年大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那留学生申请该计划,需要受毕业5年的限制吗?
答:

留学归国在宁创业的大学生也必须是毕业五年内或在校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