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8号令)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目前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名单挂在南京市安全生产网上,具体为:进入网站首页,点击“社会服务”,再点击“评价机构”即可查询。
不需要备案。根据2016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安监部门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及煤矿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要依据《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4〕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自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自验收。
需准备以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人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9)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流向清单;
(10)所有材料电子版刻录至光盘一并提交;
(1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3)安全评价报告。